一、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
2015年1月23日,时任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2014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7.12亿人,2015年社保卡发卡数量要达8亿张。从2015年起,社保卡将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一卡通”的功能。如把社保卡、就诊卡和银行卡三合一,实现就医“一卡通”。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
二、社会保障卡主要功能:
1、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
2、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3、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信息载体,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
三、违规情况有:
1、用社会保障卡购买生活用品、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
2、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超范围购要囤积药品等。
3、冒名使用: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就医,把本该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进行支付。
4、伪造病历、票据: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作为医保账户报销凭证,视为医保欺诈。
5、倒卖药品:在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开超出病情所需药量的药物,在转手倒卖开出药品,这种手段属于套取社保基金行为,属于非法牟利或不得当利。
6、借予他人: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
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后果很严重!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的规定:
一、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具名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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