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之上五十个下列合伙人开设;可是,最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最少必须具备一个普通合伙人。
假若仅存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散伙。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工作人员的描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总数限制,是为了避免导致规模化运球突破非法融资,但是该要求已对于很多创业投资型有限合伙公司增添了策略上的一大难题。
事实上许多创业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最新法律法规真正意义上注册公司合伙人总数在50人以内,可实际上真正意义上注册公司合伙人总数做到50人限定,广泛应用了隐名合伙的形式避开50人限定,由一小部分投资人做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注册上给予明确,但是其他投资人则做为“隐名合伙人”,进而开展较规模化的股票私募基金。
隐名合伙就是指受害方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运营的事业来投资,进而共享其运营权益并分摊其的危害合同书。隐名合伙事实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联,并不是商事网,它只需相互之间达成一致就可,不用办理备案。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一样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平均值仅以其项目投资为基准对合伙企业的负债法律权利,她们也都不具备对合伙企业的扩大进口代表权和事务管理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公司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能通过转变工商注册变成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当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可以规定变成显名合伙人。注册公司创业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应对策略,推动《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总数限制要求有名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