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有哪些?其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分为代理记账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与定额征收两种。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通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纳税人对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两者中的任何一项不能准确核算时,将被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方式,若处置不当的话也会造成较大的税收漏洞。因此,有效防范和化解因核定征收带来的涉税风险,是纳税人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那么,核定征收企业应注意防控哪些税务风险呢?
1、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当在次年申请变更
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应督促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和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人为降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改变税款征收方式,这是税务机关强化对核定纳税人税款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漏失的一项有效措施。这就意味着国家限制企业使用核定征收,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符合条件后及时使用查账征收,毕竟查账征收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负担的税款更具有合理性。
2、核定征收期间不得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一般很难符合下列条件,或者即使符合相关的的标准,也不能享受具体的税收优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4种情况。
一、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三、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四、是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核定征收企业当年利润不得弥补上期亏损
核定征收纳税人因对核定政策理解不够,往往用当年利润弥补上期亏损,形成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如果企业对核定政策理解不够,往往用当年利润弥补上期亏损,形成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这两种方式适用的环境和享受的税收待遇截然不同。企业应准确、全面地理解核定征收相关规定,以减少涉税风险。
4、纳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申报调整核定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经营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内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需重新按相关规定修正。符合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纳税条件发生改变,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会因此产生税务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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