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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税税发票抵扣有这些疑问吗?!

2017-08-10 13:45 平安会计小编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用来代理记账的凭证还有就是用来抵税的票据,那么当企业取得的这些发票不能用来抵扣时,该怎么办呢?到底有哪些增值税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一起跟平安会计来看看吧!


增税税发票抵扣有这些疑问吗?!


  问题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问题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的)。


  问题三: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四: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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