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一种组织,其本身并不具有意志力,必须由自然人代表其从事各项活动。因此,各国法律都通过规定,来确立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3条规定:“横琴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横琴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49条规定,公司从事了如下特定的违法行为,除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外,行政机关可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横琴工商注册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违法行为不同于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这些违法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受损,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削减,而这些行为往往是由于法定代表人的决策造成的,这些行为往往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才可以执行,因此行政机关会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如予以罚款等。但是实践中,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情,或者被人盗用了签名章等,应当如何追究实际管理者的责任,是否可以作为债权由挂名法定代表人向实际管理者主张,尚待探讨。
(二)民事责任
1、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公司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因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不管是挂名还是实质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都不需要因为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对内珠海注册公司,可能因经营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依照《公司法》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如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的经营管理人不是同一个人,可以和实际管理人签订一个内部的管理分工协议,表明您不是直接管理者,决策行为与您无关。另外,如果需要对外签字,直接由实际管理人签字而不自己签署,如果必须由您签署的,建议了解有关文件的内容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后再签署,保管好自己的签名章,避免盗用。当然,这个建议只是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责任风险,但是行政上的罚款是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的。概而言之,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风险并不低,建议谨慎考虑。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目前对单位犯罪追究时,只追究对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是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即,如果法定代表人能证明自己仅仅是挂名而已,并没有实际参与单位犯罪行为,则可以因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无需被追究刑事责任。